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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的處分規定

    全國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其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轉門”、期權式腐敗等漏洞,強調黨員干部離開崗位后,對其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貫之。

      1. 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的,給予相應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給予相應處分。

      離職,是指因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公職等原因離開公職崗位。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所有企業在內。從業的禁止范圍,是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營利活動的禁止范圍,是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

      2023年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第一款適用主體的范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干部,還擴大了離崗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新增“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主體,仍是“黨員領導干部”,普通黨員一般不構成該違紀行為。

      2. 離崗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給予相應處分;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對黨員干部給予相應處分。

      所獲利益、收受的財物,與黨員干部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均屬于黨員干部違紀所得。

      需要留意的是,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如果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構不成犯罪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監督執紀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明黨員干部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是否知情問題。如知情,且系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行為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其行為構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不知情的,相應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本條系2023年修訂時新增的條款,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如此類行為發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據“從舊兼從輕”的規定,相應依照2018年《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廉潔紀律兜底條款等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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